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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漫画(组图)
作者:电子信息产业网 日期:2013年06月18日    发布于:2014-02-28 15:12:38    文字:【】【】【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派驻各市(地)的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市(地)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受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部门,根据委托权限,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国家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义务。有权对侵占国家频谱资源,扰乱空中电波秩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揭发。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无线电台工作环境安全可靠;()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无线电台经批准使用后,必须按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随意变更台址、电台呼号和有关技术参数,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不得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禁止使用对航空、水上通信导航造成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


无线电台的停用、撤销或报废,必须向原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管理机构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并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监督有关设备的处理。 停用的无线电台恢复使用,须经原审批机构同意。




无线电频率资源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无线电频率可采取划拨、招标或拍卖的形式指配。 指配和使用无线电频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






频率的有效使用期限最长为五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指配机构办理续用手续。逾期未办的,使用期满后其频率由原指配机构收回。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设置无线电台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正式使用前应经法定的无线电监测机构检测合格;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取证;()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进行技术性干扰; ()依法封存或扣留违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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